上海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闻天明发布时间:2019-02-25浏览次数:41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促进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包括基于中英文校名、校标、以及任何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或标识等而享有的权利。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科技作品、教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相作品等的著作权及邻接权。

(四)植物新品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扑图)。

(六)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员工及学生”,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职人员、在校从事研究与学习的客座教授、临时聘用人员、长期外聘专家、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其他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相应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后,除非另有协议约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经过国家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员工及学生“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在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是指: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金、各种项目经费、设备、器材、原材料、场地、零部件、育种资源、无形资产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包括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上述物质技术资源。


第七条  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开发,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委托研究或开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实施所获利益的分配、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保护等加以约定。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上海科技大学科技发展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我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管理工作,对学校的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与终止过程的法律状态建立监控机制;

(三)参与我校在技术引进项目中的专利工作,审查和管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

(四)为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咨询服务;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专利管理


第十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发明人应书面提交专利申请需求(见附表1、附表2),由发明人所在课题组、学院(研究所)负责人签具意见后报科技处。


第十一条 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将相关资料申报学校科技处进行初步评定。发明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等。科技处初步评定后可组织由发明人、校内该行业的技术专家、学校内部负责专利工作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专利申请评审会,由专利申请评审会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专利申请评审会由发明人所在学院(研究所)抽选三位该技术领域的专家、一位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和一位学校科技处专利工作负责人共同组成,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数为通过评审。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等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学校科技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科技处将提供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发明人可根据发明所属的学科领域选择代理机构。确定代理机构以后,科技处负责办理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委托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工作。


第十四条 发明人需向科技处提交《技术交底书》(Technology Disclosure Form)(见附表3)。科技处根据具体技术领域安排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的文件,协调安排专利文件提交申请后的修改,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见附表4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提交后,所有申请文件、受理通知书、与专利申请撤回或驳回有关的决定通知书、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由科技处登记存档。


第十六条 发明人决定不继续办理专利申请或不继续维持专利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见附表5)。发明人应注明理由并经其所在学院(所)审批后提交给科技处。科技处将不再办理该专利的支付工作,该专利申请(专利权)将因停止支付专利费用而终止。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的实施,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并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发明人所在的课题组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并按法律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申请专利,促进成果转化,有关奖励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专利申请所发生的费用、专利授权后的证书费和三年内的年费由学校支付。超过三年的中国授权专利可由课题组自愿维持,学校保留选择继续维持专利的权利,科技处负责承办相关程序。


外国专利的申请所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支付50%,学校支付50%。外国授权专利的第一年年费学校承担70%,课题组承担30%;外国授权专利的第二年年费学校承担50%,课题组承担50%;外国授权专利的第三年年费学校承担30%,课题组承担70%。超过三年的外国授权专利可由课题组自愿维持,学校保留选择继续维持专利的权利,科技处负责承办相关程序。


第四章著作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或者泄露学校有关技术秘密的文章。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 科技处负责办理各种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工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申请人应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需求表》以书面形式提交科技处办理登记事宜。(见附表6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用学校的名义完成,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软件、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归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根据市场应用前景决定是否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一旦决定登记,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算机软件登记需求表》(见附表7)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到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具体事宜(见附表8)。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软件,须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并经科技处审核,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依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五章商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学校名称、校标,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科技大学”、“上科大”、“ShanghaiTech University”、“ShanghaiTech”等上海科技大学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

(二)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第二十九条 对上海科技大学名称或商标的营利性使用必须得到校长办公室或其它授权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本条所称的营利性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上海科技大学名称的各种形式的利用。


第三十条 对于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注册申请需求表》(见附表9)以书面形式提交到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具体事宜(见附表10)。


第三十一条 学校注册的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客体,是学校的无形资产。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


第六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植物新品种登记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应经学院或研究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科技处建议提供材料,由科技处负责登记和申请的具体事宜。(见附表11、附表12



第七章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学院、研究所要对其内部的科研项目建立规范的保密制度,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学院、研究所与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定接触人员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


第三十六条 对于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造成侵权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国内或国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或国外参展,需经学院、研究所审批,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专利、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实施的合同应当约定实施范围,包括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涉及技术秘密事项的技术合同可以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也可以另立或补充技术保密协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技术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因违反本条规定损害学校的权益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与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的,应当严格遵守在校、离校期间技术秘密输出禁止的有关条款,对学生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向实习或从业单位提供学校所有的技术秘密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学校科技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调处,技术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院所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参加相关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全体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技处协同学校其他部门共同商定并出具补充规定或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附表作为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学校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 中国专利申请需求表

2. 国际专利申请需求表

3.技术交底书

4. 专利申请流程图

5. 专利终止申请表

6. 作品著作权登记需求表

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需求表

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图

9. 商标注册申请需求表

10. 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图

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需求表

1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流程图